產品保證規定

本公司有限保證規定於 2020 年 10 月 9 日更新

本有限保證規定內含爭議解決及仲裁條款,包括影響您依據本有限保證規定享有的權利,以及與您和 UBIQUITI 之間可能發生之爭議有關的放棄集體訴訟條款。您可以依據下列規定,選擇退出仲裁及放棄集體訴訟。

本保證規定涵蓋之產品

Ubiquiti Inc.(「UBIQUITI」)政策規定,僅提供產品保證給向 UBIQUITI 授權經銷商或零售商,或 Ubiquiti 官方網路商店1(「網路商店」)購買本公司產品的終端使用者(「顧客」或「您」),且在任何情況下,皆必須檢附下列所述的「退貨授權(Return Materials Authorization,「RMA」)」。很遺憾的是,部分網站及經銷商主張其為 UBIQUITI 的授權零售商,但是並非事實。在此等網站銷售或由此等經銷商銷售的產品,無 UBIQUITI 提供的保證。當您向非授權網站或經銷商購買產品時,必須自行承擔風險,因為此等產品可能是偽造、二手、瑕疵產品,或可能非針對在您所在國家使用而設計。請確保僅向授權零售商購買UBIQUITI 產品,以保護您自己以及您的 UBIQUITI 產品。如果您對於授權經銷商或零售商有任何問題時,請造訪本公司網站 http://tw.ui.com/distributors/

有限產品保證

UBIQUITI 保證其產品(「產品」)在保證期間應不會出現材料與做工方面的瑕疵。「保證期間」係指: (a) 顧客直接向 UBIQUITI 網路商店購買產品時,從此等產品交付給顧客之日起兩年,以及 (b) 向 UBIQUITI 授權經銷商或零售商購買產品時,從此等產品運送至授權經銷商或零售商之日起一年。UBIQUITI 依據前述保證應負擔的唯一與全部義務及責任,應為 UBIQUITI全權決定以全新或翻新版本產品,替換上述保證期間內不符合上述保證規定的任何產品。此等義務應為本保證之唯一救濟,以及UBIQUITI 之唯一義務與全部責任。本保證之範圍不包含移除及重新安裝任何產品的費用,包括人工成本。任何替換產品之保證期間,皆不應延長至超過其原始期間。本保證不適用任何軟體應用程式或程式、非 UBIQUITI 產品或非 UBIQUITI 周邊產品。所有替換的產品與零件,皆應屬於 UBIQUITI 的財產。

其他保證

除本有限保證規定外,UBIQUITI、其各聯屬公司,以及其本身與其第三方之資料、服務、軟體和硬體提供方,茲此聲明,不提供任何其他明文聲明或任何種類的保證、任何隱含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買賣性、正確性、服務品質或結果、可用性、滿意品質、無任何病毒、平靜受益、適用特定目的之聲明、擔保或保證。使用或不侵權,僅限於本有限保證期間內有效,在任何處理、使用或買賣UBIQUITI 產品與服務之實務中,不會產生任何保證。顧客承認,無論 UBIQUITI 或其第三方提供方,皆未控制在通訊設施(包括網際網路)上移轉顧客的設備或資料,且產品及服務可能會受到通訊設施使用過程中固有之限制、中斷、延遲、取消與其他問題的影響。此外,UBIQUITI未保證產品之操作將不會出現錯誤,或操作將不會中斷。任何 UBIQUITI 的員工、代理人或零售商,皆無法針對本保證進行任何口頭或書面修改、延伸或增添。

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限制隱含保證適用期限,因此上述限制可能對您不適用。

保證除外規定

上述保證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之產品:

  • 已遭到修改及/或更改或增添,除由 UBIQUITI或UBIQUITI 授權代表進行,或在取得 UBIQUITI 書面核准後進行外,
  • 已使用任何方式上漆、更改品牌或實質修改,
  • 因布線錯誤或瑕疵而受損,
  • 因使用非 UBIQUITI 產品而受損,
  • 因天然災害而受損,包括但不限於雷擊、水災、龍捲風、地震、暴雨或颶風,
  • 因功率波動、不當的電源供給、電流波動、安裝在腐蝕環境、誘發震動、與產品周遭空氣流動有關的震盪或共振而受損,
  • 受到零售商、顧客或第三方不當使用、濫用、不當處理、更改、修改或維修、疏忽,以及異常的實體、電磁或電氣壓力,包括雷擊或意外,
  • 因使用第三方硬體、軟體或韌體而損壞或受損,
  • 無 Ubiquiti 媒體存取控制(MAC)原始標籤,或缺漏任何其他的 Ubiquiti原始標籤,或由 UBIQUITI 以外之第三方製造及載有該等第三方的品牌,
  • 未依據正常實務及UBIQUITI發布之建議與規格安裝、操作或維護,
  • 未依據適用之「產品簡易使用指南(Product Quick Start Guide)」及(若適用)適用之「產品產品使用指南(Product User Guide)」進行適當安裝,且在所有重大方面未隨時依據前述指南使用;
  • 為 UBIQUITI 無線電產品(radio product),且未進行專業安裝,
  • 顧客未遵循當地國之法規,包括在法定頻道營運、輸出功率動態頻率選擇(Dynamic Frequency Selection,DFS)規定,或
  • UBIQUITI 未於發出 RMA 之日起90 日內收到產品。

退貨及產品更換

UBIQUITI 未在保證期間發出 RMA,將不接受替換任何產品。所有退貨產品在替換之前,皆必須依據 UBIQUITI 的 RMA 流程,以預付運費的方式送交UBIQUITI 設施。UBIQUITI 將不處理無 RMA 編號及有效購買證明的退貨產品,且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置該等產品。

顧客得透過將下列之必要資訊提交至 rma.ui.com 之方式,取得 RMA 編號:姓名、聯絡資訊、運送資訊、產品購買日期與證明(我方得要求以實際發票之副本做為購買證明)、問題描述、產品之MAC 位址,以及截至提交日為止採取的疑難排解行動。若UBIQUITI 全權認定上述任何資訊虛假或不正確,或不符合收取之產品時,UBIQUITI將不會替換產品,且得全權決定處置,或依據顧客提供之運送帳號退還。提交 RMA 申請,代表您確認接受本產品保證的所有條款。

替換產品可能會依據原始購買配置退還給您。您必須負責其他軟體或資料的所有備份、復原與重新安裝。

若顧客為美國境外之顧客,則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UBIQUITI 才會接受或處理 RMA:

  • 除適用法律另為禁止外,您必須使用您的運送帳戶發送產品,
  • 商業發票必須載明「退貨進行修復(return for repair)」及「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以及
  • 除適用法律另為禁止外,您必須支付運送產品往返 UBIQUITI 的所有適用稅捐與海關費用。
您必須負責依據所在國的海關法律與規章,運送產品往返 UBIQUITI。

向 Ubiquiti 網路商店購買之新產品或未使用產品的其他退貨條款與條件, 請參閱位於各網路商店或下列網址右側欄位 https://www.ui.com/legal/termsofservice/ 之各網路商店的條款與條件。

責任限制

除當地法律限制外,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天災),UBIQUITI或其各子公司、各聯屬公司或供應商,皆無須針對因使用產品、無法使用產品或產品使用結果,導致的直接、特殊、偶發、必然或其他損害(包括利潤損失、資料遺失、用途損失或停機時間成本)負責,無論係因保證、契約、侵權或其他法律理論,以及是否已知可能會發生此等損害,皆同。此外,在任何情況下,UBIQUITI BE 皆無須針對與系統績效有關之任何性質或內容的損害或求償負責,包括涵蓋範圍、顧客為其應用程式選擇產品(包括本保證規定規範之產品)及/或產品(包括本保證規定規範之產品)不符合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因本有限保證或因產品銷售、條件或效能,而以任何方式與UBIQUITI產生的所有爭議,皆應透過「產品簡易使用指南」及(若適用)適用之「產品產品使用指南」規定之最終及具拘束力的仲裁,做為專屬解決,而非透過法庭或陪審團決定。

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偶發或必然損害,因此上述限制或除外規定可能對您不適用。

本保證賦予您具體的法定權利,且依據各司法管轄區不同的規定,您也可能擁有其他的權利。

爭議解決

仲裁係一種所有爭議方皆同意放棄提出法律訴訟以及由法院和陪審團進行審判之權利,並同意將爭議送交中立第三方(仲裁員)進行具拘束力之裁定,以解決私人爭議的形式。您有權選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亦即您保留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當您想要進行此等選擇時,必須仔細閱讀及遵守「如何選擇退出強制仲裁(How to Opt Out of Mandatory Arbitration)」條款。除選擇退出強制仲裁外,您將被視為同意強制仲裁及下列條款之規定。

  • 強制仲裁。 請仔細閱讀本條規定,此規定會影響您的權利。除下列另為規定之項目外,您與任何公司及其相關母公司、各子公司、各聯屬公司、利益前手、繼受方、許可之受讓方,以及您代表其存取服務或使用產品的任何其他方,皆同意針下列定義之任何及所有爭議,採用仲裁(除可向小額求償法庭提起之事宜外)做為解決爭議的唯一形式。所稱「爭議」係指您與UBIQUITI之間,目前或未來因您購買、擁有及/或使用產品及/或隨附產品之服務,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求償或歧見,無論因契約、法令、法規、條例、侵權(包括但不限於詐騙、不當聲明、引誘性詐欺或疏忽),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理論而產生,且包括本條款之有效性、可執行性或範圍(除行使下列放棄集體訴訟條款之部分外)。您購買之所有產品皆適用本強制仲裁條款,除您如上述選擇退出外。所稱「產品」包括購買之實體產品及操作該產品必要的任何軟體。「爭議」將以最廣泛可能之意義解讀與執行。相較於法庭訴訟,仲裁是較不正式的形式。仲裁是採用中立第三方仲裁員,而非法官或陪審團,因此發現的範圍較法庭有限,且必須送交法院檢視的範圍亦非常有限。仲裁員可以裁定與法院裁定範圍相同的損壞賠償與救濟。詳細資訊,請參閱下列網址:http://www.iccwbo.org。
  • 如何選擇退出強制仲裁。 儘管已有上述規定,您或 UBIQUITI 皆得選擇在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而非透過仲裁解決與 UBIQUITI 之間的爭議。在下列情況下,您得選擇退出強制仲裁:(a) 爭議符合小額求償法院之規定(小額求償法院必須符合金額限制規定),或(b) 您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產品之日起 30 日內,選擇退出此等仲裁程序(「選擇退出截止期限」)。於以下情況下,您可以選擇退出強制仲裁:(I) 寄送書面通知給 Ubiquiti Inc. 法務部門(Legal Department),地址為 685 Third Avenue, 2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或 (II) 透過電子郵件,將書面通知發送至 legal@ui.com。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您的書面通知皆必須包括:(1) 您的姓名,(2) 您的地址,(3) 您的收據或其他購買證明之影本,並載明購買日期,以及 (4) 清楚陳述您不希望透過仲裁解決與 UBIQUITI 之間的爭議。您決定不適用本條款,將不會對您與 UBIQUITI 之間的關係造成任何不利影響。在選擇退出截止期限後提出的任何選擇退出申請,皆將無效,且您必須透過仲裁解決您的爭議,或爭議符合金額規定,則可向小額求償法院申請裁定。
  • 仲裁前求償解決。 所有爭議,無論向法院提起或透過強制仲裁解決,皆必須先書面通知UBIQUITI,並允許在四十五(45)日內解決爭議。前述書面通知應包括前述第 (b) 款 (1) -(3) 目所列之資訊,加上:(4) 您的爭議之書面說明,以及 (5) 您要求救濟的書面說明。前述書面通知應發送至第 (I) 項所列之地址。若UBIQUITI 未於四十五(45)日內解決爭議,則您可以透過仲裁解決您的爭議。您僅可在符合上述選擇退出提款所列之情況時,向法院申請裁定您的爭議。
  • 仲裁流程。
    • 開始仲裁。 要求仲裁之一方,必須先透過具追蹤機制的知名快遞公司,發送一份仲裁意願書的書面通知(「通知」)給另一方,或您未提供郵寄地址給 UBIQUITI 時,UBIQUITI 可以透過其可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將此等通知發送給您,包括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 UBIQUITI 的通知,應寄送至: Ubiquiti Inc., 685 Third Avenue, 2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收件人:法務部門(Legal Department)(「仲裁通知地址」)。通知應包括前款第 (b) 款 (1) -(3) 目所列之資訊,加上: (4) 您的爭議之書面說明,以及 (5) 您要求救濟的書面說明(「要求」)。仲裁將會依據「國際仲裁規則(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仲裁規則」)及其修訂內容之規定,由「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負責管理。仲裁規則,請參閱下列網址 https://www.icdr.org。除本文件另為規定外,若是您需要支付申請費,才能針對 UBIQUITI 提起仲裁時,UBIQUITI 將於仲裁通知地址收到您提起之仲裁申請的通知,以及可證明您已支付申請服務費的收據後十(10)個營業日內,補償您支付之款項中,超過您向紐約州南區聯邦法院提起要求時需要支付之任何服務費的部分。
    • 仲裁程序。仲裁將以英語進行,且得於一方付費要求翻譯服務時,採用翻譯人員。仲裁雙方將依據仲裁規則,指派一位主要營運地址位於紐約州紐約市的獨立公正仲裁員。您與 UBIQUITI 同意遵守下列規則,以簡化爭議解決流程及降低仲裁雙方的成本與負擔:(a) 依據仲裁規則之規定,仲裁程序應透過影像電話線上進行、透過電話進行,及/或完全以提交書面的方式進行,而無須雙方親自到場。具體規定將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確定,以及(b)仲裁員做出的任何裁定,皆得向任何有權司法管轄區之法院申請執行。
    • 無集體訴訟。 您與UBIQUITI 同意,您與UBIQUITI 皆僅得以本身或個人之身分,向另一方提起求償,而非以任何預計提起之集體訴訟或代表人訴訟的原告或成員身分提出。此外,您同意仲裁員不得將一人以上的求償合併處理,且不得以其他方式針對任何形式之代表人或集體訴訟做成裁定,且若此具體條款經認定無法執行時,本強制仲裁條款將全部視為無效及無價值。若是您依據前述規定選擇退出本條款,並向法院提起爭議裁決時,將不適用本集體訴訟棄權規定。除遵守上述選擇退出之規定外,無論您或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其他使用者,皆不得擔任集體訴訟代表、集體訴訟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集體、合併或代表訴訟程序。
    • 仲裁員決定。除例外情況外,仲裁員將獲指派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內發布決定。仲裁員得為公正裁決之目的,在其發布裁定截止日前至少二十一(21)日,發送書面通知給您及UBIQUITI,告知前述裁定期限額外延長三十(30)日。未遵守此時間限制,應不構成質疑仲裁之裁定的基礎。所有仲裁程序皆秘密進行,不會對外公開,且將永久封存與仲裁有關的所有紀錄,除為了取得法庭確認仲裁裁定而必須啟封外。仲裁員之裁定將做成書面,且將包括一份載明任何求償處置理由的陳述書。仲裁員將依據紐約州法律執行仲裁。您承認此等條款及您使用產品或服務之行為,已證明雙方之交易涉及跨州商業。依據本強制仲裁條款進行仲裁之解讀、執行與程序,將受「美國聯邦仲裁法(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Arbitration Act)」規範。
    • 仲裁裁定。仲裁員得依據適用法律援引任何救濟規定做成個別裁定,且將無權針對非訴訟相關方之任何人做成裁定,或為該等人員之利益做成裁定。此等裁定將為最終及對雙方具拘束力的裁定(除聯邦仲裁法規定的任何上訴權利外),且得為執行之目的,向任何有權管轄法院申請執行。
  • 衡平解決、懲罰性損害賠償。
    • 您承認,若 UBIQUITI 或第三方違反本有限保證之強制仲裁條款,導致您遭受損害或傷害(若有)時,您將無權向 UBIQUITI 提出禁制令或採取其他衡平救濟,且您的唯一救濟為貨幣損害賠償,但是必須遵守本有限保證之責任上限的規定。
    • 您與 UBIQUITI 皆同意,仲裁員無權裁定非以勝訴方之實際損害衡量的懲罰性或其他損害賠償,且必須遵守本有限保證之責任上限的規定。
  • 求償。您與 UBIQUITI 皆同意,儘管簽約雙方依據實體法或衡平法可能享有任何其他權利,因本有限保證、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相關的任何訴訟緣由,除賠償請求外,皆必須在訴訟緣由發生日起一(1)年內提出,否則將永遠不得再提出此等訴訟緣由。
  • 放棄適用陪審團審判。您瞭解與同意,未選擇適用本條款,即代表您與 UBIQUITI 皆放棄在公開法庭透過陪審團審判或法官審判,解決爭議的權利。在無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您與 UBIQUITI 可能另外有權或有機會向法院申請由法官或陪審團裁定爭議,及/或參加或代表參加其他人提出的法庭訴訟(包括集體訴訟)。除本文件另為規定外,茲此放棄前述權利。
  • 可執行性。若認定僅本爭議解決條款之 (d) 款 (iii) 目,或本爭議解決條款全部無法執行時,本爭議解決條款將全部視為無效及無價值,且於此等情況下,雙方同意以本有限保證之準據法條文所列的專屬司法管轄區及地點,做為規範因本有限保證、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相關之任何訴訟的管轄區及地點。
  • 準據法、法管轄區。 本有限保證之所有方面皆應以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並依其解讀(不考慮其法律衝突原則,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同意,為解決與此等條款或服務有關之求償而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皆應依據本有限保證之強制仲裁條款,向將紐約州紐約郡曼哈頓區紐約市之地方法院提出,或向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提出。您與UBIQUITI 皆同意以此等法院為裁決地與專屬管轄地,但是,UBIQUITI 保留在您居住、營運、擁有資產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或 UBIQUITI 遭受或已遭受傷害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向您提起法律訴訟。在依據本有限保證規定,為執行權利而提起的任何訴訟或訴訟程序中,勝訴方將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成本及律師公費。

    儘管本文件另有相反規定(包括上述強制仲裁條款),若是您侵犯或濫用任何 UBIQUITI 智慧財產權, UBIQUITI 有權依據您居住國或侵權行為發生地之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向您提起任何永久或暫時救濟(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停止侵權行為、禁制令)。

備註

部分國家、州及省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偶發或必然損害的隱含保證或條件或責任上限,因此上述限制或除外規定可能對您不適用,且因各國家、州或省的規定不同,您亦可能擁有其他權利。除當地法律允許之範圍外,本保證條款未排除、限制或修改您可能擁有的強制法權利,且該等權利為強制法權利以外的額外權利。為了完整瞭解您的權利,您應參閱所在州、省或國家的法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不適用於任何與銷售本產品保證規範之產品有關的交易。

1 官方網路商店網址為 https://store.ui.com/https://store.amplif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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